【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初的一天,刘正到电信局去交自己家上个月的座机费,在服务员出具了费用清单后,他惊呆了:9560元。刚开始,他还以为是电信局方面弄错了,但营业员很确定地告知他,清单没有出错。他遂又查看了通话清单。清单上列明:上个月的某天共有21次国际通话记录,话费为9480元。
刘正觉得这事情古怪了,自己家人中午都在公司上班没回来,更没有人会打国际长途,但他马上就想到了:很可能是自己的电话被人盗打了。刘正遂向电信局反映,并要求电信局派人检查,电信局应刘正的要求派员检查后,发现刘正家的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刘正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松开。刘正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派警员调查现场后,出具了“刘正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
案子还没破,电信局已经多次向刘正追收所欠电话费,但刘正认为这部分花费是他人盗打,不应由自己承担,要求协商,但数次协商未果。电信局便以刘正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对刘正住宅提供电话通话服务。
之后,电信局以停机、罚款的胁迫手段与刘正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要求刘正在一周之内还清所欠话费。协议立下之后,刘正又反悔,电信局便以话费清单和协议为证据将刘正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刘正支付所欠电话费以及滞纳金。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规定,对于他人盗打电话,造成屋主损失的,在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前,话费应当由电信局负担;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后,电信局可以向盗打电话的人追偿。
本案中,电信局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与国外的通话是刘正所为,同时派出所也出具了“刘正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就可以认定刘正9480元的话费系他人盗打所致,因此,在该案破案之前,应该由电信局承担该部分话费损失。法院遂第三章判决驳回电信局的诉讼请求。刘正只需交纳上月自己家所用的话费。
【维权指南】
电话费用和水费、电费一样都属于日常家庭开销。这些开销,月与月的支出之间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一旦发现自家电话被人盗打,首先要到电信部门查询自己的电话清单,对可疑的条目进行记录和存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备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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