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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商场拒退有瑕疵的奖品或赠品,如何索赔

日期:2012-03-25 来源:石城法院 作者:付红雷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今年4月,于某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电器店赠给于某一只电热壶。第二日,于某在使用该电热壶时,手被电热壶外壳电击伤,造成手指关节严重创伤。于某起诉到法院后,并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热壶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评析:本案是因赠品劣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焦点就在于: 购买商品时所得赠品有质量问题导致受赠人损害,出卖商品的商家是否应承担责任。解决此争议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第一,本案中电器店的赠与是否是无偿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 二、受赠人表示接受此赠与行为。而本案“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此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此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第二,既然被告某电器店赠送电热壶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被告某电器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于某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没有异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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