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仅。
(6)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为夫妻共同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哪些?
(1)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对人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前老年人离婚是很难得到社会与公众认可的,所以老年人双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裉难到法院诉讼离婚,而且人民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双方离婚。
但是现在公众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有了很大的宽容与理解,对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础不好,由于历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凑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摩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
还有的老年夫妇由于长期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骂,日久积怨成仇,孩子年幼时为了抚养孩子只得勉强凑合过日子,待子女长大后,以为责任已尽而发生离婚,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相当坚决。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重新组合成家庭后却发现婚姻并没有像其想象的那样,最终还是选择了走上法庭,其中不乏因为性格不合、难以沟通与磨合等原因,但绝大部分还是由于财产问题造成的。
再婚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原因有很多,感情相对比较脆弱,来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较多,过多地考虑各自的经济利益,而且大多数是“搭伙”过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双方分开。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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