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本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若销售者在销售时,就已经声明,商品具有瑕疵,消费者被告知后仍然接受商品。那么此时销售者与消费者双方达成一个新的协议,即销售者提供带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价金,这也就是说销售者降价处理商品免除了为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双方经过平等的协商商,意思一致的表示,这种情形法律是允许的,因此,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的瑕疵除外。具有瑕疵的产品可以销售,但是销售者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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