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判刑后被侵权人能否单独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
作者:邓明俊 曾祥同
【案情】
2017年2月3日,刘某在某夜宵摊吃饭与吴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刘某气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吴某身上多处要害部位,致使吴某当场倒地,失去知觉。刘某为此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同时,经抢救治疗后,吴某性命保住了,但多处构成伤残且生活无法自理了。吴某打算状告刘某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分歧】
针对在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吴某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除了赔偿已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外,还能否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一种财产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在刘某被判刑后,吴某可单独要求刘某赔偿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无权要求刘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它只是一种间接性损失,且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未明确该项目,缺乏法律依据。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残疾赔偿金已于精神抚慰金并列、区分开来了,不是一种精神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应根据因伤致残被害人的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客观地计算被害人未来的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职业因素对其未来收入的影响,对其予以斟酌平衡。确定残疾赔偿金是对权利人未来收入损失进行的赔偿,是一种间接的物质损失。
第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除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从这些规定来看,受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导致的直接损失,才能得到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并未出现。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否则,基本吴某单独另行要求刘某赔偿残疾赔偿金,也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从节省司法资源,保障法律与社会稳定考虑,倘若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又支持这类诉讼,势必出现大量的在审理犯罪人的刑事诉讼后,同时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起诉赔偿的民事案件,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承受了国家给予的最严厉的处罚,如果再判付数额较大的残疾赔偿金对于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不能给予双重精神处罚,这样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再者,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些无业人员、穷人,财产能力有限,如果民事诉讼中又判决支持了,势必造成判决无法得到切实的执行,这不仅影响到裁判的权威,也会引发受害人的上访、闹访等问题,这使得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权威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综上,根据立法本意以及法律解释规定,在被告人已被判刑后,即便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者赔偿损失,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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