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裁判规则】
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证据来综合予以认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亲自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则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如果打印件上注明了年、月、日,并由打印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应视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否则,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85辑(2012.1)
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共同确认完成,遗嘱上有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盖章,该遗嘱虽为打印形式,但已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打印遗嘱有效。
审理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日第7版
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形式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30日第7版
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综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
案号:(2011)二中民一终字第079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研究》(第四卷)
【司法观点】
打印遗嘱的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与手写遗嘱相比,打印遗嘱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遗嘱的主要内容是由机器打印而成,难以判定具体制作人;第二,遗嘱人在打印遗嘱中的书写痕迹较少,一般只有签名和日期为本人书写;第三,和手写的遗嘱相比,打印遗嘱被伪造和编造的可能性较大。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论较为激烈。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电脑打字和用笔书写只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
持否定说的认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对于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形式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电脑打印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人亲笔书写这一要件,不能认定其具有遗嘱的效力。
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来源审查。证据的来源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但是,证据的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为证据。对打印遗嘱而言,证据的来源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无利害关系人持有的打印遗嘱在效力上要高于继承人持有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
2.形式审查。虽然打印遗嘱的主要内容是采用电脑打字的方式书写,但依据常理,遗嘱人都会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因此,对打印遗嘱的形式审查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3.内容审查。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变造和伪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
4.辅助证据审查。对手书遗嘱而言,由于当事人可以对遗嘱的行文、笔迹等方面进行鉴别,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遗嘱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打印遗嘱因遗嘱人亲笔书写的痕迹较少,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能完全排除利害关系人利用遗嘱人在其他文件中的签名伪造遗嘱的可能性。因此,凡是可以印证或否定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
(摘自《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37~38页)
【专家观点】
打印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路径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继承法意见》第40条关于遗书的规定可以用来处理打印遗嘱案件。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据此。凡死亡人留下的遗书或遗言等,具备了:①内容上是对死后其遗产的处置;②形式上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项必备内容,即使遗书或遗言不是亲笔书写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为该条没有要求“遗书”必须是亲笔书写的,当然可以包括采用了电脑打印机而出现的“打印遗嘱”。但是应注意,实践中的打印遗嘱要根据此规定认定为有效,必须:①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②又无相反证据;③仅仅是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需要说明的是:
(1)该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使用了具有授权性质的、同时意味着“可以不”或“可以其他”的“可”字,只要遗嘱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不宜随意“不可”。
(2)“又无相反证据的”几字,对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极为不利。因为在几乎任何一个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都不可能没有相反证据。笔者认为,此处的准确意思应该是“又无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遗嘱非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的”。否则该条司法解释便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即使如此理解,对打印遗嘱的有效认定依然不利,因为只要在有其他遗嘱存在的情况(因为此其他遗嘱,肯定为有力的相反证据),打印遗嘱均难按照自书遗嘱作有效处理。
将打印遗嘱按照“遗书”处理的观点,是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就法律适用提出的。如果严格按照《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执行,打印遗嘱最终被判无效的可能性还是较大。随着电脑打印等现代化记载、打印方式的普及,“以机代笔”已相当普遍。在此形势下,打印遗嘱大量出现,对于遗嘱人认真准备的“规范的”打印遗嘱,还得在没有相反证据、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有效,此恐难为民众所接受。故,本文建议,应当适当放宽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可以考虑如下处理路径:
(1)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的,自己或请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必须有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名和亲笔书写的年、月、日,方为有效。若只有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无亲笔书写的年、月、日,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方为有效。
(2)遗嘱人没有或几乎没有阅读理解能力的,由他人代打印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签名或者捺手印,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8、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
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
3.《二〇一七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会议纪要(成都)》
37、被继承人以打印的方式制作遗嘱的,应当如何认定该遗嘱的性质?
以打印机印制的遗嘱,与手书遗嘱相较而言,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应当以遗嘱的制作过程作为认定依据。遗嘱人自行输入印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应当认定为自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交由其中一人代为输入印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为输入印制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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