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向乙借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以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提供担保。一年的期限届满后,乙要求甲还钱,甲表示现在没钱,暂时不还。又过了一年,乙再次要求甲还钱,甲仍推脱不还。乙要求对甲的轿车行使优先受偿权,甲以乙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主张抵押权而使抵押权归于无效为由,拒绝乙行使抵押权。乙的抵押权是否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
【法律解析】
乙的抵押权没有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仍然可以向甲主张。抵押权人如果过了法定的期限没有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归于消灭。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债权期间相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具体到本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与主债权相同,即同为2年。乙抵押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未满,可以要求就被抵押的汽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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