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龚某分别向龙某、李某及王某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幢房屋向龙某提供了担保。债务清偿期到,龚某无力偿还欠款,只好卖了房屋,得款100万元。那么,这100万元应该如何在三个债权人之间俞配?
【法律解析】
龚某应首先向龙某清偿50万元,剩余50万元由李某及王某平分。《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债务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把钱借给他人,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担保,则在实现债务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本案中龙某取得了对龚某房屋的担保物权,因此他可以优先于李某、王某受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