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邹某和韩某各自承包了一块耕地,两耕地相连。由于韩某承包的耕地离水源较远,为了取水方便,韩某与邹某协商,借助邹某的耕地铺设一条引水管道,每年支付给邹某600元作为补偿,二人就该约定进行了登记。后来村里重新划分耕地,将邹某承包的地划分给了李某。李某觉得韩某铺设的水管影响了自己的耕种,于是要求韩某拆除取水管道。韩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韩某在邹某的土地上设定了取水权并且经过了登记,因此,当土地被转让给李某后,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由于土地涉及了地役权的行使,因此,李某应当负担地役权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韩某的引水提供便利。同时,李某有权收取韩某支付的每年6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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