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再婚后,是否还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案情介绍
2000年,汪某和陈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1年,汪某在游泳时溺水而亡。汪某死后,考虑到汪某父母年事已高,陈某经常前去汪某父母家帮忙做家务,并提供生活费。汪某父母生病住院以后,陈某也经常前去照顾。2003年,陈某与张某恋爱,并于次年嫁给张某。2011年,汪某父亲因病去世;2013年,汪某母亲因病去世。汪某父母去世以后,留下一套房屋和1.4万元人民币。汪某的姐姐汪A认为,陈某已经改嫁,对于公婆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陈某认为,虽然自己已经改嫁,但自己对汪某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汪某父母留下的遗产。双方对此争吵不休,后陈某将汪A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汪某父母留下的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丧偶儿媳、女婿再婚后,是否还享有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何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继承法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一是生活上对老人进行了照料,精神上给了老人抚慰;二是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和供养;三是时间上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及稳定性。因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形成扶养关系是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的根据,而儿媳、女婿是否再婚并不影响其继承权。以再婚为理由,否认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并没有法理上的根据。与此相反,《继承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陈某作为丧偶儿媳,对汪某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表现在帮忙做家务、提供生活费、生病住院后照料等。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陈某作为丧偶儿媳,对汪某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汪某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陈某再婚,但这并不能否认陈某的继承权,也不是陈某丧失继承权的理由。所以,陈某有权继承汪某父母留下的遗产,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意见》
第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