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收养的养孙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案情介绍
王某夫妇育有一子,取一名王A。王A大学毕业后,前往美国留学,后在美国定居。1998年6月1日,王某单位组织前往孤儿院送爱心王某在孤儿院认识了一个小男孩,两人快乐地玩耍了一天。王某回到家中后,跟妻子商量收养该男孩。妻子认为王A出国留学后,家中没有生机活力,便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在办理完收养手续后,王某夫妇将该男孩带回家中,取.名王B。考虑到王某夫妇与王B年龄差距较大,王B喊王某夫妇为爷爷、奶奶。2010年,王某妻子因病去世。2014年,王某因病去世。料理完王某夫妇的丧事,经清点王某夫妇留下遗产房子两套,现金40余万元。王A认为,作为王某夫妇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归其所有。王B认为,自己也是王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遗产也有其一份。双方争执不下,后王B将王A告上法庭,要求作为王某夫妇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和王A一起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隔代收养的养孙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隔代收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孙子女,从而建立拟制亲属关系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年龄悬殊较大的收养,为了称呼上的方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不是以父母子女相称,而是以祖父母和孙子女相称。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隔代收养。隔代收养不仅适应了人们的需求,也符合社会的习惯。但是因隔代收养而成立的仍然是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的是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此,《继承法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王某夫妇按手续领养了王B,虽然王B喊王某夫妇爷爷、奶奶,但王某夫妇与王B之间因收养而成立的是养父母子女关系。王某夫妇与王B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为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王B属于王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应当支持王B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意见》
第22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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