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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

日期:2012-03-13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出差途中,不小心将公文包丢失。因包内有单位重要文件,于是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送还者酬谢五千元”。两天后,拾得此包的小刘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小刘将包交还给王先生,但王先生拒绝给付小刘五千元酬金,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请问,小刘有权获得酬金吗?
【法律解析】
小刘有权获得酬金。王先生在报纸上刊登的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刘如数返还遗失物,王先生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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