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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扩展经营范围,有何法律后果

日期:2017-11-30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网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擅自扩展经营范围,有何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农大科技开发公司主要是经营开发生产农用化肥,兼营销售自研产品。1994年11月,某省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将其研制的农药某溶液剂交农大公司试销,农大公司向某省省农药检定所申报该产品农药登记以便销售。1995年2月,某省省农药检定所批准同意农大公司试产、试销少量某溶液剂。农大公司根据某省省农药检定所的批准,试产、试销了少量某溶液荆,并在产品外包装纸盒上印上了“试销"字样,小包装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上亦均印有 “试销"字样。1995年6月,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农大公司没有办理农药登记,没有取得准产证、没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农药销售为由,对农大公司处罚款1万元,并警告农大公司不得再超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接到处罚决定,农大公司不服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农大公司试产、试销某溶液荆,是取得了某省农业检定所的批准的;某省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与农大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某省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研制的产品,就是农大公司研制的产,试产、试销与生产、销售是有区别的,农大公司并未超出经营范围。于是向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不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竟维持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农大公司认为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偏袒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农大公司的请求吗?

〖案例分析〗

农大公司有三处违法之处,其一,农大公司试产、试销农药,没有获准农药登记。其二试产、试销的性质属于生产和销售,农大公司试产、试销农药,未申请工商专项登记。农药检定所批准试产、试销不能代替工商专项登记。其三,农大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试产、试销农药。农大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生产、销售农药、要生产、销售农药,必须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将生产、销售农药纳人其经营范围之内。至于说农大公司与研制者某省省农科院生物核技术研究所系两块牌子一套人员,这不能成为某溶液剂就是农大公司自行研制的理由,因为两块牌子就表明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各有各独立的人格,不能以双方的工作人员同一而认定两者同一

本案中,农大公司试产、试销农药某溶液剂确实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受处罚,法院维持某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农大公司的处罚,并非官官相护,而是依法办事,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农大公司的请求。

〖操作指南〗

扩展经营范围的申请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去工商机关申请更改经营范围,并提交申请书。对于特殊行业的扩展申请,需要先有行业许可证。比如,医药行业、烟酒贩卖等。

〖法条跟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

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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