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义务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比如,判决甲偿还乙3000元人民币借款,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甲还乙2000元人民币的和解协议,甲按照协议履行后,执行也就终结了。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的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
在审判程序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调解。这是因为,审判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非经法律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如果允许执行人员主持调解,改变审判结果,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不能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这主要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审判程序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虽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执行和解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尊重他的处分权而不必干预。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人民法院就没有必要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了。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义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比如原判决确定甲偿还乙10000元人民币,执行中,甲乙双方达成了甲还乙5000元人民币的和解协议,但甲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二是权利人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表示反悔。比如,甲在执行过程中与乙达成了要乙履行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的和解协议,但在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前,甲不愿意按照和解协议办了。出现这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行使权利的范围是法律明确法律规定的,其只能执行法律法律规定由其执行的法律文书,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产物,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二百零八条【执行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
执行担保,指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缓执行程序的进行。
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提出由某公司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又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期间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暂缓执行,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有时申请执行人因保证人信誉不好,或者提供的财物为滞销产品,或者自己急需资金等原因,可能不接受执行担保,对此,执行工作就不应当停止。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权利人申请,而直接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其能够有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倒闭,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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