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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理性选择管辖法院 有效减少诉讼周期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理性选择管辖法院 有效减少诉讼周期

王先生因生意失败,未能按期偿还张先生借款。张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王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张先生出于自己诉讼比较便利的考虑,选择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克服异地送达的诸多不便,历时三个月终于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材料。之后,王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西城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西城法院裁定。管辖异议及上诉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方式往来,前后耗费数月时间。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王先生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与张先生达成调解。事后,王先生表示之所以坚持管辖权异议,一方面是对合同履行地存在错误理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来北京诉讼确实不便。如果在厦门当地诉讼,可以更早收到起诉材料,双方应该早就达成调解了。张先生也表示,本想自己诉讼便利一点,没想到多花了好几个月时间,费时又费力,早知如此,当初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了。

法官提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比例不高,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更是少见。原告身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通常可以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不少原告出于自己诉讼便利的考虑,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却未必是最优选择,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民事诉讼管辖,有一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规定》虽然赋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合法性,但法官建议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管辖法院,以便更快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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