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高息无保障 一旦被诉须返还
原告宋先生称其向被告刘先生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宋先生已经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5万元。现宋先生以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为由,起诉要求刘先生退还多收取的利息18万元。刘先生则表示宋先生当时急需资金周转,得知刘先生有300万元准备用于购房,立即提出短期借用该笔款项。刘先生当时已相中一套房屋,需支付300万元价款,故不愿出借。宋先生称刘先生购房目的是投资,预计3个月内房价不会大幅上涨,还不如将钱借给宋先生,每月还可以收取15万元利息。在宋先生的不断劝说下,刘先生最终出借了该笔款项。没想到借款期间房价大幅上涨,即使加上45万元利息,也买不到同等房屋了。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很亏了,宋先生还要求返还部分利息,很是气愤。经法官耐心释法,刘先生认识到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属于无效,同意返还。
法官提示:对民间借贷设置利率管制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从而脱离实体经济,也是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如果放任高息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和谐,而且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规定》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率上限的管制立场,不论借贷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高息约定,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均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则必须警惕,过高的利息背后往往隐含着更高的风险,而且超出规定上限的利息全无法律保障,就像无根浮萍一样,是留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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