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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P2P借贷纠纷现苗头 群体性特征明显

日期:2017-03-09 来源: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借贷纠纷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P2P借贷纠纷现苗头 群体性特征明显

曹先生等53人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贷款平台借给广州某餐饮公司共计160万元用于某经营项目,但借款到期后餐饮公司仅偿还部分出借人的借款,未能还清曹先生等22人的借款。目前餐饮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所经营的店铺也全部歇业。2015年底,某科技公司曾在曹先生等出借人参加的QQ群中发布公告,表示已经委托追债公司进行处理,期限两个月,届时若未能追回余款,某科技公司将垫付剩余借款本金。后曹先生等22名原告分别起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偿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某科技公司收到起诉书后,表示愿意遵循《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剩余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同意负担利息、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众筹、P2P网络借贷等涉互联网借贷模式曾发展迅猛,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始终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在参与P2P网络借贷时,应认真阅读P2P平台的服务指引及公告,厘清该平台对于相应借贷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是如何约定的,这直接关系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能否要求P2P平台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也应加强对融资项目方的资信审查,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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