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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关于再审条件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47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再审条件的法律规定。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再审条件作了修改。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人再审程序,则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因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能撤销和改判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条修改进一步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基本与修改前的本条法律规定相同。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是修改前第一、二项的内容;第六项与修改前第三项的内容相同,而第四、五、七项至第十一项是修改前第四项内容的具体化。第二款的法律规定与修改前的第四、五项法律规定相同。
依照本条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可以申请再审。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客观依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法官就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全面地收集证据是保证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就足以构成再审的条件。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法律规定的惩罚。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没有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就把它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则这样的判决、裁定应当进行再审。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查明证据的真伪,即只有经过质证,才能去伪存真。质证是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必要手段,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证据只有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则是进入再审程序的原因之一。尽管该证据没经过质证也可能是真实的,但法律设立质证规则的目的是从程序上保证查明证据的真实性,违反了程序就有可能导致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此,因此,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要走,程序的价值必须被尊重。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某些案件中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是不能自行收集到的,例如某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但因不能向该银行进行查询而无法提供证据,只能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进行查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的存款状况,并且金融机构必须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查询。当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调查证据的申请后,查明该证据是当事人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该项证据,就支持或者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则该判决、裁定缺乏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实体错误,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通过审查,如果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例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再例如合同法施行前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但却适用了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等。把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再审的原因之一,目的是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比如违反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中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受理了一个不动产不在该法院辖区之内的案件。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没有管辖权,也无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再审。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如果一审普通程序没有组成合议庭而采用独任审判,则该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经过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再例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如果某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出现了陪审员的身影,在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对此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在哪些情形之下要回避本案的审理工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主动予以回避。例如,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对方当事人不知并没有申请该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况下,该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而是继续审理了此案。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获知了此情况,他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也确认该案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裁定该案进人再审程序。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是为了维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官在未查明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就进行了审理,在该案生效以后,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属实的,应当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从国外的法律规定来看,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此项再审事由都有法律规定。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指: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由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当事人必须共同起诉或者共同应诉。例如,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了侵权行为,丙只起诉了甲而没有起诉乙,为了区分甲、乙二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过错的大小,人民法院有必要通知乙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通知乙参加诉讼,就判决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甲有权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也应当进行再审。
(10)违反法律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民事诉讼法把当事人的辩论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为此,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都法律规定了辩论程序。以下三种情形为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第一,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被告提出答辩状是被告行使辩论权利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是否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诉讼权利,但如果法院没有给被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则属于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利。第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径行作出了判决;第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进行了法庭辩论,但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即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在法庭笔录中没有体现,这属于剥夺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权,也属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特别是未以传票的形式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就作出了缺席判决,则被告可以申请对此案进行再审,接受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以后,查证属实的,应当裁定进行再审。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法律规定,被告只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缺席判决。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法院没有给被告送达传票,或者以电话等形式通知被告出庭应诉,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作出了缺席判决,这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以作为再审的事由之一。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在起诉状中予以列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是否为客观事实,以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某项诉讼请求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判决、裁定中遗漏了当事人这一诉讼请求,则属于审判工作的重大失误,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一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查证属实之后,也应当进行再审。
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提出以及不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被告是否反诉,也是被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案件,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裁定。如果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也应当裁定进行再审。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也是仲裁机构仲裁民事案件的准则。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认定合同无效,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是体现了国家对违反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干预。例如,某杂志社为某饭店作的广告中出现了赌博的内容,后因为该饭店未支付全部广告费,该杂志社将该饭店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定双方的合同违反了广告法不得作赌博广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判决双方的广告合同无效,并且可以判决将杂志社已收取的部分广告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不会裁定进行再审。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作出的判决,如果另一个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在以后的再审中被撤销或者变更了,则以它作为依据所作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地被撤销或者变更。例如,甲钢铁厂向乙锅炉厂供应钢材,乙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厂将生产的锅炉卖给了丙。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厂给予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厂提出是钢材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爆炸,请求法院对钢材质量进行鉴定。此时,甲厂因为乙厂所欠货款问题,将乙厂起诉到法院。乙厂提出抗辩,以甲厂的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提出需要等待乙厂与丙的案件结果出来以后,才能最终认定甲厂的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法院中止了甲厂与乙厂的诉讼。乙厂与丙的案件判决结果是:乙厂所使用的钢材质量不存在问题,而是因为乙生产的锅炉存在不合理的缺陷,判决乙厂赔偿丙的损失。在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以这个判决为依据,判决乙厂支付甲厂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厂后来向法院申请对与丙的侵权案件进行再审。法院经过再审,认定锅炉爆炸的原因是钢材质量原因所致,但乙厂仍需首先对丙承担赔偿责任。乙厂拿到这个再审判决后,可以申请对与甲厂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再审。
有些民事案件是以其他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作出的,当判决生效后,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那么,此案件的判决、裁定也应当相应被撤销或者变更。例如,某一民事案件是以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判决的。按照我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认为该公证书存在错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经过复查,发现公证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撤销了该公证书。因此,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以后,应当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对该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定确属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项属于对本条明确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外的兜底条款,因为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了很多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守的程序,在本条中不可能一一列举全面,因此,在本条列明的违反法定程序之外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只要可能对案件正确判决、裁定造成影响,也可以构成再审的事由。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证属实的,特别是该审判人员已经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从国外的法律规定来看,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法律规定了此项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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