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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中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1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律规定。
(一)判决的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的发生。根据不同级别的法院和适用不同程序作出的判决,其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
(2)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实行一审终审不准上诉的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实行两审终审的案件,第一审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又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决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向依判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一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二)裁定的法律效力
由于作出裁定的法院级别不同以及是否准许上诉的情况不同,裁定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无论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还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其作出的裁定都是发生终局效力的裁定。
2.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是指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之外的各种裁定。这些裁定有的可以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裁定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4.可以上诉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又没有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上诉期满后,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予受理、决定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间不提起上诉,又无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间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裁定准许撤诉的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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