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家中看电视的李某,突然接到某快递公司的电话,电话中说其有个快递,需要其到楼下签收。李某到楼下后发现是一台价值70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寄件人是某淘宝店户,但李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网购买过这种商品,后来才知道是李某10岁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因为之前李某的儿子说要在网上买一些资料用书,所以李某就将自己淘宝的账户及支付密码告诉了儿子,儿子在购物的过程中看到了这台电脑,觉得电脑配置很好,很适合用来玩“英雄联盟”,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主张下了订单。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购买电脑的意向,且儿子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便拒绝接收这台电脑;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李某淘宝账号,而且有实名认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是不可能进行实名认证的,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自己只能按照订单发货,而且自己的电脑并没有什么问题,李某应当接收电脑。
【分歧】
关于本案李某10周岁的儿子在淘宝中购买电脑的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效。首先,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并不能向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样可以看到对方,所以网上店家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买家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势必会加重网上店家的风险,不利于保护店家的利益。其次,现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大众购物的潮流,而未成年人也渐渐地加入到网购的队伍中来,为了促进网上购物的发展,保护电商的利益,应当认定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无效。首先,李某的儿子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需要通过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够有效,但是本案中的李某并没有追认,所以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其次,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网上购物当事人缔约能力作出特别的规定,所以网购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评析】
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是无效的。理由为:首先,虽然网上购物的卖家不能向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样,通过看买家的外貌、行为举止或者身份证等方式来判断对方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通过虚拟的数据进行交流。但是网上购物与现实买卖的区别仅只是改变和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方式,并没有触及民法、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当下我国也没有任何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所以,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应当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性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李某的儿子才11周岁,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脑的行为需要经过李某追认之后方能有效,而本案的李某并没有追认,而是不接收电脑,所以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
笔者不同观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电子合同订立中自然人缔约能力的专门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网上购物行为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有专家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产生了冲击,但互联网改变的是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未也不应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若直接借用我国台湾地区电信法的相关规定,无疑会纵容网络上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不会实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反而会损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并且也与现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此外,为了有效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应参考英美法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方式,同时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网购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卖方对诸如贵重首饰、医药用品等超出一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水平认知范畴的商品,进行相应的购物提示,以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后,订立的合同无效给卖家及其监护人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本案例【案情】叙述:“李某就将自己淘宝的账户及支付密码告诉了儿子,儿子在购物的过程中看到了这台电脑,觉得电脑配置很好,很适合用来玩‘英雄联盟’,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主张下了订单。”李某隐瞒了自己应该知道儿子定购电脑的事实,因为每个网购的网民都知道,只知道“淘宝的账户及支付密码”是完成不了网购订单的“提交订单”程序,因为在网购过程中,还必须输入通过淘宝的账户主人手机,取得“支付宝”平台发出校验码XXXXXX,以及银行验证码XXXXXX,方可成功。
网络淘宝系统设置诸多“繁杂”程序,无疑是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进行。以“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主张下了订单”的辩解,是不符合网购交易常理的。
即使孩子在家长不注意情况下,偷拿手机完成网购程序,笔者同意本案例第一种观点,即: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效。首先,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并不能向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样可以看到对方,所以网上店家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买家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势必会加重网上店家的风险,不利于保护店家的利益。其次,现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大众购物的潮流,而未成年人也渐渐地加入到网购的队伍中来,为了促进网上购物的发展,保护电商的利益,应当认定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的合同是有效的。
再说,淘宝交易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可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但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损失,因此认定该交易合同有效与无效无任何实质意义,买家因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责任不到位,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无疑的。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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