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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天价X”“地价X”都应关进法律笼子

日期:2016-07-1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8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价X”“地价X”都应关进法律笼子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陈默

近日,两则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倚高倚低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

一曰天价鱼事件,今年2月一名常州游客陈岩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北岸渔村饭店疑似被“宰”。哈尔滨松北区的有关部门成立了调查组。起初认定为“自主定价不违规”,后又针对已核实的该饭店存在不以真实名称提供服务、餐饮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2月20日,又认定“天价鱼”事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工商部门吊销涉事饭店营业执照,对店主马某某罚款50万元。

一曰地价白萝卜事件。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为招揽顾客,以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低于成本价的“相因价”销售蔬菜。在被举报后,工商部门认定,超市的这一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月19日 ,记者从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获悉,因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将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处罚。

将两起案件放到一起讨论,是因为该两起事件分别代表了商品或者服务定价的两个极端。而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无疑具有一定的法律警示意义。

近年来,国内旅游市场上各种“天价”乱象可谓层出不穷,恍如电视连续剧屡屡发生,诸如38元一只的“天价虾”、368元一份的“天价豆腐”、10元的“天价如厕”、8元一瓶的“天价矿泉水”等等。每一起“天价”事件都引起网民的极大愤慨,引发网络地震。

相对于网民对“天价宰客”的愤懑和义愤填膺,由于“地价白萝卜”事件指向的是其他经营者,对消费者不但没有损害(表面上看),甚至由于其行为是低于成本价销售,某种意义上对广大消费者还有“让利”,因此,网民们给予了相当大的同情和支持,建议有关监管部门网开一面,从轻处罚。

事实上,无论是“天价X”还是“地价X”都是价格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制裁。否则,必然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旅游市场欺客宰客事件频频发生,不法经营者难辞其咎,但是相关部门的管理缺失与混乱也是重要原因。在天价鱼事件中,剧情一再反转,从调查组作出的“明码标价”“自主定价”不违规,到认定松北区“天价鱼”事件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一群顾客,一顿饭,一场纠纷。无论是价格争议,还是斤两争议,真相并不复杂。剧情多次反转侵蚀了政府公信力,着实令有关部门颜面扫地。而对于“地价惠民”,虽未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制裁并无可厚非。

总之,要把“天价X”和“地价X”均关进法律的笼子。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有关部门在对待“天价X”和“地价X”问题上,不掺杂任何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主义,严肃规范执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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