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章某将坐落于县城的自有房屋一栋出租给朱某,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号到期,合同到期后,朱某不予搬出,双方协商不成后,章某诉至法院。
【分歧】
租期已满却不搬离属于何种案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确定为排除妨害纠纷。其理由是朱某的行为妨害了章某的物权使用,朱某应当排除这种妨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确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宜定为排除妨害纠纷,所谓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其占有,但是其权利却受到妨害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本案中章某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占有,本案不应定性为排除妨害纠纷。
其次,本案不宜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是指物的合法占有人,它保护的是物的占有权,而本案权利主体章某为物权所有人。
再次,本案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 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所谓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包括两种类型,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依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为是他人的遗失物、被盗窃物等。其二:占有之始有法律依据,但后来法律依据消失了。本案就属于第二种类型,随着租赁合同的到期,朱某丧失对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章某要求朱某搬出房屋的纠纷应当定为返还原物纠纷。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游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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