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
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明确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但庭审活动必须在法庭的指挥下进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应当遵行一定的程序。
根据本法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和受理的阶段提供,也可以在法院审理前的阶段提供,同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如果当事人对证人证言、鉴定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勘验的情况和勘验笔录有异议时,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如实回答。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调查或鉴定、勘验,合议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合议,决定是否重新调查或鉴定、勘验。
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发现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那么应将辩论阶段转换为调查阶段,等到审判人员对所提出的新证据调查核实完毕,再重新恢复法庭辩论。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