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对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院通知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对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的法律规定。
为了给当事人准备开庭审理留有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鉴于开庭日期是法院根据审理前准备情形单方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出席庭审,对当事人应当采用传票传唤。应当说明的是,这一法律规定是要求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不是开庭前三日内才送到,更不是开庭前三日才发出开庭通知,提前发出开庭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依《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法律规定》第七条法律规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为了使公开审理制度落到实处,方便公众旁听庭审,记者采访报道,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发出公告。公告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巡回审理的亦可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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