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本条是对于起诉方式的法律规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为书面方式;一为口头方式。两种方式中以书面方式为主,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便利其行使起诉的权利,才可以允许原告口头起诉。此处所说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是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等欠缺所造成的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其次也包括在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造成的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口头起诉。
书写起诉状,有利于明确表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在决定受理后,向被告转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根据,方便被告行使答辩的权利。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原告递交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由法院送达被告。所谓起诉状副本,即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的。递交法院的诉状称正本,副本可以抄写也可以打印、复印。
口头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笔录应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与起诉状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既可以将抄录的原告口诉笔录送给被告,也可以将原告口诉的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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