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彭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11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彭女士将其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出售给张先生,总价为110万元。首付款3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其余做商业贷款。在约定的过户之日,彭女士不同意办理过户。后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系其于2004年从开发商处购买,2004年10月8日取得契税完税证,2004年11月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双方交易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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