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产房买卖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从单位承租101室房屋,石先生于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101室房屋。2001年5月24日,在石先生尚未取得101室房屋产权证时,与李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石先生将101室房屋转让给李女士,转让金额25万元,各项税费由李女士负担。双方就房屋还就房款的支付、产权过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书》后,李女士向石先后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女士入住101室房屋。2008年,石先生取得101室房屋的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李女士将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石先生协助其办理1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经查,101室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应补交超标款19万元,石先生拒绝补交超标款,故该房屋并未建立住房档案。因为单位没有向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上报该房屋的住房档案,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
本案经法院多次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石先生的单位为该房屋补建了住房档案,上报交易办公室并出具说明,同意该房屋上市。
最终,法院判决石先生协助李女士办理101室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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