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2013年,韩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自己不是北京户口没有购房资格,便找到自己的姑姑,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韩女士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待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者其子女名下。协议签订后,韩女士以姑姑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同时以姑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韩女士的姑姑去世,姑父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不认可房屋是韩女士的财产,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与其姑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两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韩女士履行了交纳购房款、偿还银行贷款的合同义务,其姑姑应当在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韩女士名下。现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女士的姑姑去世,其姑父作为韩女士的继承人,应当承继合同中的义务。现韩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姑父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韩女士的反诉请求却是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韩女士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故本案中韩女士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反诉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韩女士要求姑父协助过户的主张,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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