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与阴阳合同
2010年,陈先生从开发商处以64万元购买了13号房屋。2012年,在陈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与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56万元,家电、装修42万元,共计98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丁先生交付了房屋,丁先生向陈先生交付房款70万元。
2013年8月11日,陈先生针对13号房屋,又与孟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将13号房屋以149万元卖给孟女士。陈先生于2013年8月15日取得13号房屋的产权后,又与孟女士签订了名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的网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价款是65万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孟女士按照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了相关税费。孟女士向陈先生实际支付房款149万元。
丁先生知道陈先生又将房屋卖给孟女士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即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陈先生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屋价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8月11日,陈先生与孟女士就购买13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进行网签,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的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如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先生与孟女士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仅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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