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解释】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引起的。原告起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张,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案件看,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最了解,只有他们才能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等,都应当提出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主张,都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取得证据,查明案情,同时,也可以防止当事人无理取闹,提出一些无根据的诉讼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以下法律规定:
侵权诉讼中:(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法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按照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对,不能片面地、主观地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审判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取得的各种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审判人员不仅要对具体证据具体分析,而且还要从各个证据与整个案件的内在联系等角度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鉴别。
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这样法律规定,实际上是让人民法院承担了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此,现实中许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有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的责任,所以,他们往往对自己的主张不加证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投人大量人力、物力为当事人收集证据,而不能把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这一重要环节上。为了突出民事诉讼的特点,调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两方面的力量,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准确地判断和认定事实,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然,以上法律规定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任何的证据调查工作。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地收集证据:(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比如,某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专门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当事人一般无法提供与此有关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收集。又如,涉及公安、档案等方面的证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不能收集,必须要由人民法院调取。此外,当事人年迈体弱,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事案件比较复杂,有时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所以,只要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即可主动收集证据。例如,某案件的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完全相反,但双方均表示自己提供的证据是正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可以主动收集证据,以掌握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总之,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上两方面结合起来即为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的证据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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