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法律规定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29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34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法律规定。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委托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定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权限的解除,是指在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因委托人收回诉讼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诉讼代理权而中止双方的诉讼代理关系。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在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未变更、解除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以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具有一些必要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确、顺利进行。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赋予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发了《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法律规定》,其中法律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