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结婚红纸“囍”字上方粘贴判决书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何江恒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李乙、乔丙系夫妻关系,李甲系李乙之侄。李乙、乔丙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里小区5楼5单元,李甲居住在同楼1单元。
2012年9月30日,李甲与其妻李娜举行结婚庆典。李甲于当日早晨在其所居住的东里5楼1单元门口张贴红纸喜字,为其结婚仪式增添喜庆气氛。李甲从家中出发迎娶新娘后,上述红纸喜字上方被粘贴了放大了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诉讼中仍有部分判决书复印件残留在东里5楼1单元门口上方。
2012年11月,李甲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主张系李乙、乔丙夫妇实施粘贴判决书的行为,称该行为招致周围邻居聚集在其楼门口观看、议论,使其亲属和朋友误解其人品存在问题,其妻子及家人对此表现极为不高兴,在这一特殊日子里,给其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使其在小区内颜面扫地,无法面对自己亲属和邻居,致其与新婚妻子之间产生极大矛盾,给其造成巨大压力,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李乙、乔丙:1、停止侵权,清除粘贴的判决书复印件;2、在北京市内发行的报刊上以书面形式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为1日,以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李乙、乔丙辩称:李乙否认粘贴判决书,诉讼中李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乙实施上述行为。乔丙认可其粘贴了判决书,但认为:李甲经常对邻居讲述其被乔丙欺负,乔丙粘贴判决书是想让邻居知道实际是乔丙经常受到李甲欺负;小区5号楼1单元有14户人家,2012年9月30日其不知道谁家结婚;(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属于对(2012)东民初字第04767号民事判决书的延续,李甲已经胜诉的案子,且又是公开宣判的案件,不会给李甲造成负面影响,反之应当喜上加喜才对,没有对李甲的名誉权造成伤害。
诉讼中查明,2012年3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李甲诉李乙、李凤辉、李彩柳、李彩珍、李彩霞、李彩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476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李甲要求确认的两份《协议书》中李甲的签名及手印并非其本人所签及所加盖,李乙等主张该签名及手印为李甲之母代签,但李乙等未提供李甲曾委托其母签订上述两份《协议书》的证据,现李甲拒绝对上述两份《协议书》的效力予以追认,故该两份《协议书》对李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确认该两份《协议书》对李甲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甲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乔丙于李甲结婚当天,在李甲红纸喜字上方粘贴放大后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招致周围邻居及李甲家属、李甲新婚妻子及家属等围观,该行为给李甲造成了负面影响。结婚仪式并迎娶新娘当日,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应制造喜庆气氛,为新婚夫妻祝福并祈愿新的家庭幸福美满。虽然涉案被粘贴的判决书内容属实,但乔丙的行为显然是欲通过该方式宣扬、贬损李甲的品德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故意影响李甲结婚的气氛,给李甲的家庭关系制造障碍。结婚是人生中最为重要的事件之一,不可复制、无法弥补缺憾,乔丙的行为侵犯了李甲的名誉权,影响了李甲的家庭和睦。故李甲起诉要求乔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乔丙以不知悉李甲当日结婚而粘贴判决书复印件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乔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市发行的一家报刊上登载致歉函,向李甲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载时间为一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选择一家在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乔丙负担;
二、乔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粘贴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里五楼一门单元门口上方残留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清除,停止其侵权行为;
三、乔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乙、乔丙持乔丙原审辩解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查明事实,乔丙于李甲结婚当天,在李甲居住小区单元门口所张贴红纸喜字上方粘贴了放大后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虽然乔丙称其当日不知道谁家结婚,但是其作为与李甲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的亲属,所粘贴的涉案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系李甲,粘贴位置亦系李甲所居住单元的门口,故可以认定乔丙具有干扰他人婚礼正常进行、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主观故意。
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在结婚当天,一般应通过包括悬挂、张贴红纸喜字在内的多种方式制造喜庆气氛,以祝愿新婚夫妻家庭幸福美满,他人亦应避免在新人的这一重要日子里实施不当行为而给新人造成缺憾。本案中,乔丙于李甲结婚当天在红纸喜字上方粘贴李甲二审被驳回上诉的判决书复印件,违反了善良风俗,对李甲的个人尊严造成伤害,客观上亦对李甲的社会综合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乔丙、李乙上诉主张被粘贴的二审判决书系李甲一审胜诉判决书的延续,又是公开宣判的案件,二审判决书被粘贴出来应当喜上加喜。应当指出,被粘贴的二审判决书系二审法院驳回李甲上诉的判决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公开判决书应当注意场合,并通过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进行。虽然案件公开宣判,但是行为人不当公开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乔丙、李乙关于二审判决书被粘贴出来应当喜上加喜的辩解不能成立。
结婚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乔丙在李甲结婚当天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李甲名誉权,对李甲亦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原审法院判令乔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酌情确定乔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与一般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不同,本案中侵权人于受害人结婚当日在红纸“囍”字上方张贴双方之间此前纠纷的生效判决书。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当的,但是它与侮辱、诽谤等传统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同,它不是通过侮辱或者诽谤等方式去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是在特别的时间做特殊的事情,客观上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这种新类型案件,如何认定侵权,还是需要按照侵权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但关键在于如何说理。
(一)关于主观过错
乔丙于李甲结婚当天,在李甲居住小区单元门口所张贴红纸喜字上方粘贴了放大后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108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虽然乔丙称其当日不知道谁家结婚,但是其作为与李甲居住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的亲属,所粘贴的涉案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系李甲,粘贴位置亦系李甲所居住单元的门口,故可以认定乔丙具有干扰他人婚礼正常进行、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在结婚当天,一般应通过包括悬挂、张贴红纸喜字在内的多种方式制造喜庆气氛,以祝愿新婚夫妻家庭幸福美满,他人亦应避免在新人的这一重要日子里实施不当行为而给新人造成缺憾。本案中,乔丙于李甲结婚当天在红纸喜字上方粘贴李甲二审被驳回上诉的判决书复印件,违反了善良风俗,对李甲的个人尊严造成伤害,客观上亦对李甲的社会综合评价造成负面影响。
(三)关于公开判决书的定性
乔丙、李乙上诉主张被粘贴的二审判决书系李甲一审胜诉判决书的延续,又是公开宣判的案件,二审判决书被粘贴出来应当喜上加喜。应当指出,被粘贴的二审判决书系二审法院驳回李甲上诉的判决书,其记载的内容与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公开判决书应当注意场合,并通过合法和适当的方式进行。虽然案件公开宣判,但是行为人不当公开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乔丙、李乙关于二审判决书被粘贴出来应当喜上加喜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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