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钱补贴家用,就干起搬砖的活儿,谁知在搬砖过程中突发疾病去世,作为给活干的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认为被告某材料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上存在过失,承担20%责任,判其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家住淮安的张某生前经常用自家的拖拉机为被告材料公司拖运砖头,从中赚取运费。2014年6月25日下午1时许,材料公司电话联系张某有砖头要装,下午2时许,张某如约而至开始装砖,不久,跟他一起搬砖的陆某突然发现张某趴在地上,喊也不回答,大家一起将张某扶起来靠到砖头堆旁,并掐其人中,张某醒后称头昏并开始呕吐,被送医院后不久死亡。
事后,张某的妻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材料公司依法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被告材料公司应承担40%责任即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只是依约定完成装卸砖头并运送的工作,劳动报酬按次结算,在工作过程中并无劳动纪律、上下班时间等管理制度的约束,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张某系脑内前交通动脉瘤致使颅内出血而死亡,其在平时疏于对自身身体状况检查,以致忽视自身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以致死亡,张某对其死亡后果自行承担责任。材料公司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因张某系在承揽过程中死亡,材料公司作为受益人自愿补偿原告1万元,遂判决材料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家属1万元。原告家属不服,上诉到淮安中院。
淮安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按照材料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车辆和劳力将材料公司的砖头运到指定的地点,并且根据运输砖头的多少领取相应的报酬,因此,双方关系构成承揽合同。且原、被告在二审中均陈述,张某所驾车辆既无牌照,也无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材料公司将自己的运砖业务交给既无牌照也无道路运输许可的张某来做,在此过程中,张某跌倒并致自身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材料公司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选任过错的认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明显有过错,即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而与之签订承揽合同,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自身损害的,即构成对承揽人选任有过错,定作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本案中,材料公司明知张某的车辆无牌照也无道路运输许可证,仍然将自己的运砖业务交给张某来做,在此过程中,张某跌倒并致自身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可以认定材料公司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日新月异,许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虽与承揽人建立承揽关系,但一定不能只关注公司效益而忽视了对承揽人的资质审核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在所难免。
作者: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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