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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果未标质量等级 欧尚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日期:2015-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2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干果未标质量等级 欧尚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作者:苏汀珺

职业打假人购买的干果产品未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能否作为十倍赔偿的依据?在消费者不同意退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能否支持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判,并进行了当庭宣判。

2013年7月27日,周先生在欧尚超市购买兆泰新疆葡萄干20袋,金额合计351元;同日周先生在欧尚超市又购买阿娃提新疆和田金枣10袋,金额合计1590元。购买后周先生发现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未标明质量等级,其认为该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反映了此事。海淀分局就此事向欧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欧尚公司返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欧尚公司辩称,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且其销售不符合包装标准的食品是过失行为,周先生的人身、财产并未受损,要求赔偿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欧尚公司应当对商品的包装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而且涉案产品未标明质量等级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欧尚公司应当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一审判决欧尚超市对周先生十倍赔偿并判决双方退货退款。

欧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欧尚超市称,周先生不是善意购买人,是专挑有毛病包装才购买的职业买者,其目的是金钱索赔而非食用,其没有任何事实上的或者潜在可能性的损害。另外,外包装袋未标注干果等级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围绕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包含对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中所称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包括产品外包装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十倍赔偿情形是否适用本案等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辩论。

本案并未作出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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