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儿子出资买房,后儿子离婚,协议将该房屋归儿媳所有。为此李老先生夫妇状告前儿媳,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老夫妇的诉求被驳回。
李老先生夫妇称,他们于2004年6月出资30万元,儿子李铭贷款,共还按揭,购买了总价64万元的房屋,产权为三方共有。后儿子被迫与刘女士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结婚。当他们得知儿子儿媳瞒着他们已经离婚后,到民政局查档,才知该房屋已登记在儿媳名下。为此,老夫妇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享有房屋50%所有权。
庭审中,前儿媳刘女士提出老夫妇所述“被迫结婚”不属实,“共同买房”也无事实依据。她认为根据民俗,父母为子女买房,属于婚前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李铭婚前出资购买,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李铭夫妻婚后还贷,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增值为双方共同财产。二人签订《夫妻更名申请书》,意味李铭同意房屋产权归于双方。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李铭同意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该协议系李铭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李老先生夫妇提供的汇款票据仅能表明付给李铭部分款项,不能证明共同购房,因此对于老夫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老夫妇所付款项可作为债权,向对方另案提出主张返还。(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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