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只要双方认可即据此计算。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参考政府当时拆迁安置原同类房屋补偿的单价进行确认。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原告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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