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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纠纷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之诉的种类问题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原告的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从文字解释,分家析产不仅要明确现有家产的状态,还要进行具体的分割。谁分此间房,谁分彼间房,其实质是确认之诉,即确认某间房为其谁有。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分家析产”的诉请并不明确。因此对此类诉请应当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在事实依据上,原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从诉请应具体的要求而言,此确认诉请应具体为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多少的权利份额,方为具体。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此类情况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特别是不仅原告的权利份额已确认,而且权利也切实体现到某间房屋,因此是否侵权容易判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未正确认识法律关系性质,在未确权之前就径直起诉被告侵权。法官对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主动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先确权,如当事人执意不变则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对于确权之诉因无给付内容,其判决无执行性。当事人以确权判决申请执行,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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