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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纠纷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之诉讼主体问题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到底是共同原告或被告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应界定争议标的的权利主体。需要分割的房屋共同人有哪些,判断依据主要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证明。其次,如果离异或丧偶的一方抚养未成年小孩,当其起诉前配偶或原家庭成员要求分割财产时,应通知该小孩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当丧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分割房产而其小孩又随(外)祖父母生活时,小孩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但此时会产生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分为对立双方当事人而身份的混淆问题。即小孩的监护人系其父母,相应为法定代理人,此时父或母既以原告身份又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而角色混同。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其(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此当原告诉讼角色混同时,为避免行为理论上的不当性,应当将代为诉讼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如果未委托的,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且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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