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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日期:2012-02-16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81次 [字体: ] 背景色:        

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依据该责任性质,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构成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帮工关系。如果不存在帮工关系,则无所谓帮工活动,也就无从产生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非帮工关系下所产生的由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其他性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的调整。
帮工活动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单纯提供劳务,也可以是附带工具、设备并同时提供劳务。帮工关系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特定的要约承诺式,即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帮工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即帮工人)主动提出帮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方式,一般是口头的协议;二是非预先协议式,即帮工人主动去帮工,被帮工人事先既没有向特定的帮工人请求帮工,也未拒绝帮工人帮工的方式。在帮工活动的认定上,应当注意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不为法律所强行禁止的活动,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或生活的物质需要,谋求合法的物质或精神利益。
第二,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替代责任。因此必须以帮工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为前提。而帮工人行为的有责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帮工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则要求具备存在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三项要件。如果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则应当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二要件并不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在这些要件中,存在第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帮工人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基本事实要件,也是被帮工人替代承担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帮工所致的人身损害,是指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致使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该条规定中的人身损害仅限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表现为破坏了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完整性及正常机能,甚至造成生命的丧失,也表现为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等财产上的损失,还表现为伤残误工的工资损失,护理伤残的误工损失,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所造成其扶养人的扶养费损失等。
第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世界上的事物都是有因有果的,不存在没有原因的结果。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亦不例外,其中帮工活动是原因,而人身损害是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在帮工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可,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至于尚未开始帮工活动,或者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去办个人私事,或者帮工活动终了后,第三人或帮工人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均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帮工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过错的要求。
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责任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帮工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为替代责任,除了帮工人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不要求作为责任人的被帮工人主观上有过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考虑过错,这并非否认过错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工人应当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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