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导致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由被帮工人独自承担或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为:
首先,受害人是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只有第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的损害,才是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身受到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那么是帮工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是发生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该条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会产生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被帮工人的拒绝必须是明确的。明确拒绝是指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作出的表示,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只要表示内容是拒绝,而且帮工人应当清楚即可,至于在诉讼中对此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举证证明自己明确拒绝帮工的意思表示。实际上,被帮工人对帮工的同意,如要约承诺式的帮工,或未有预先协议时的帮工的同意或不明确反对,都可以产生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限于被帮工人的明确同意。
再次,被帮工人对于帮工致使他人人身损害承担替代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帮工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一般情况下,帮工人在帮工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准用于雇主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第二,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坚持帮工,造成他人损害,帮工人自己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性质上是直接责任;第三,帮工人造成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责任形态。对此进行分析,第二种情形实际上不是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只有第一种与第三种情形才是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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