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这种情况体现了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相互照顾、相互帮助的传统社会风尚。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此种情况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帮工作为社会生活特别是民间的常用语,有多种含义。主要有:一是指相对于主要工作承担者的次要、辅助或协助工作者,如为厨师打下手者;二是指与因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雇员、职工、工作人员相对而言的无偿提供劳务而不收取报酬者;三是在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所指的相对于企业职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帮工,应当是指第二种含义。帮工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帮工关系在性质上具有以下特点:
1.帮工具有合意性,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源自于罗马法,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其后经德国学者的研究,发展为理论体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无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三是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从以上要件来看,帮工行为确实容易与无因管理行为相混淆。但是,帮工具有合意性,因为被帮工人有明示或默示的接受帮工的意思表示,两者产生合同关系。如果被帮工人不同意,可以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活动。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则表明被帮工人同意并接受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活动。帮工行为的这一性质明显与无因管理不符。
2.帮工具有无偿性。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帮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熟人社会的一种表现。两者一般都是亲友、邻里、同族关系,帮工活动一般按照当地习俗进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不给付报酬的互助互帮行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基于此一客观存在的生活关系,明确强调帮工的无偿性,以区别于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特别声明·本网站为非营利性普法宣传网站;站内文章均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用;因部分内容系转载导致作者不明;请文章作者及时联系本站管理员;本站将予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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