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
作者: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侯敏 许婷婷
随着北关区经济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民间投资的直接渠道,民间融资、民间借贷大量涌现,但近些年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链条断裂,房地产市场问题涌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经济类矛盾与日俱增。对我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专题性分析,找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有利于我院下一步更高质高效的审理此类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11年共受理(新收加旧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3件,审结 76件,未结67件。结案总标的额为2651.4823万元。
2012年共受理(新收加旧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9件 ,审结95件,未结74件。结案总标的额为3875.1246万元。
2013年共受理(新收加旧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22件,审结276件,未结146件。结案总标的额为5723.9906万元。
2011年-2013年北关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结数对比图
(二)案件结案方式
2011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判决32件,占结案总数的42.11%;撤诉24件,占结案总数的31.58%;调解 19件,占结案总数25%;驳回起诉1件,占结案总数的1.31%。
2012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判决39件,占结案总数的41.05%;撤诉30件,占结案总数的31.58%;调解25件,占结案总数的26.32%;驳回起诉1件,占结案总数的1.05%。
2013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判决143件,占结案总数的51.81%;撤诉50件,占结案总数的18.12%;调解72件,占结案总数的26.09%;驳回起诉3件,占结案总数的1.09%;移送5件,占结案总数的1.81%,其他2件,占结案总数的0.07%。
2011年-2013年北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方式数量趋势图
(三)案件结案标的
2011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总标的额为2651.4823万元;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总标的额为3875.1246万元,比2011年增长1223.6423万元,增长率为46.15%。
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总标的额为5723.9906万元,比2012年增长1848.866万元,增长率为47.71%,其中第一季度结案总标的额481.15万元,第二季度结案总标的额为1195.3万元,第三季度结案总标的额为2308.0206万元,第四季度结案总标的额为1739.52万元。2013年结案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有116件,占总结案数的42.03%,其中超过10万元低于50万元的有86件,占总结案数的31.16%,结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低于100万元的有15件,占总结案数的5.43%,2013年超过100万元的有15件,占总结案数的5.43%。
2011年-2013年北关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总标的额对比图
二、案件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增大
2011年-2013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受理案件数量比2011年增加26件,同比上涨18.19%,结案数量增加19件,同比上涨25%;2013年受理案件数量比2012年增加253件,同比上涨149.70%,结案数量增加181件,同比上涨190.53%。一方面表明我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需求大,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便捷的民间资本流通渠道,广为市民接纳;另一方面反应民间借贷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矛盾突出,利益纠纷严重。
2、案件标的额呈上升趋势
近三年我院民间借贷结案标的总额逐年增加,2013年突破5000万大关,且标的额超过50万的个案有30件,其中超过100万的个案有15件。反映出民间借贷的应用方向有所转变,以前以生活消费为主,现在则逐步转向生产性、经营性消费,借贷金额数量增大。
3、借贷形式复杂性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形式有很大随意性、复杂性。借贷形式通常是简单的单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有些碍于人情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基础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使得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在借款约定很随意,有的没有利息、没有期限、没有还款方式等,而具有防范风险的担保方面也会出现约定不明。
4、借贷风险增加
借款人缺少风险防范意识,在借据形式上、担保上都有很大漏洞;此外民间借贷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链条断裂,增加借贷风险,借贷当事人之间矛盾增加,诉至法院案件增多。
三、原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
1、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有了更多的闲散资金,民众也不再局限于基本物质生活,而是将多余资金放眼投资领域,以借贷方式赚取利润,民间借贷迅速发展。
2、国家信贷政策严格
国家信贷政策的收紧及银行信贷门槛需要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把关严格、手续繁琐,同时,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这些都一定程度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使得民间间借贷案件得以迅猛增多。
3、缺乏监督管理
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企业级社会组织充当民间借贷中介没有严格规定,且不需要申请执照、进行审批。个人融资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蓬勃发展,而国家管理法规却相当滞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民间借贷问题众多,借贷风险加大,矛盾突出。
(二)内部原因
1、民间借贷收益明显
随着经济发展,民众手中余钱增多,投资意识增强,相比股票、房产,民间借贷门槛低、收益高,通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吸引大批民众投资民间借贷。
2、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欠缺法律意识
民众往往看到的是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润,为追求利润而盲目放贷,民间借贷风险却往往被忽视;另外民众放贷时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借贷手续不规范,对借款合同约定不明,抵押登记生效意识淡薄,等出现问题时只能寻求法院救济,致该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3、违法借贷逐渐凸显
违法借贷主要是赌博借贷、吸毒借贷、高利贷借款等存在于民间借贷之中,这些违法借贷本来就是恶性循环,是社会的毒瘤,其风险更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4、债务人逃避债务
以前民间借贷多用于生活性消费,借贷金额较小,而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转向生产经营性消费,借贷金额由几万增至上百万,当经营出现问题时,借贷缺口增大,偿还困难,债务人开始选择逃避债务,而不是积极面对。债务纠纷增加致使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逐年增多。
四、解决对策和建议
1 、加强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的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开观摩庭、组织巡回审判、上网公开,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风险防范能力。
2、加大政府监管,畅通融资
政府有关部门应调查整顿民间借贷市场,取缔融资混乱的公司,对符合要求的借贷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3、强化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立案环节,要注重诉讼引导,强化导诉、立案、接访、咨询等多种便民利民司法服务功能,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增强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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