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中出现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郏县人民法院 刘晓军 樊俊晓
公告离婚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因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后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公告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然而婚姻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是几代人的幸福,因此应当慎重对待公告离婚。
经调研发现,法院在适用公告离婚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状态审查不严,仅根据原告提供的有限材料和简单的证人证言即认定被告人属于下落不明,事实上有的被告人因种种原因故意不与原告联系,而不是真的下落不明。
二、未穷尽各种送达方式,有滥用公告送达之嫌,有时法院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不注重深入查找当事人,在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
三、公告范围过窄,现有的公告送达范围多局限于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等报刊,而公告离婚的被送达人多是外出务工人员,与上述送达范围的交集很少,导致送达徒具形式。
四、被告人缺席致使一些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容易导致判决中财产分割不合理和子女抚养权处置不当,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
为此,郏县法院建议:
一、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要严格把关。强化原告举证的全面性和证人出庭制度,同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主要亲属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以便从被告亲属处获知被告的相关信息。
二、扩大公告范围。除法院公告栏和相关报纸外,还应在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住所地、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张贴公告,还可以联系电视台开辟法院公告专栏,尽可能让受送达人了解到诉讼信息。
三、妥善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的缺席导致很多情况难以查明,可暂不分割,指定由原告代管,同时进行财产登记,限制原告滥用权利。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子女一般应由原告抚养,但如果被告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时,应根据子女与双方的亲密程度、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子女已满10周岁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定抚养权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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