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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如何用法律维护“祭奠权”
    日期:2022-05-13 点击:160次

    如何用法律维护“祭奠权”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人为习惯称之为“祭奠权”。根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感恩母爱的同时,别忘了用法律保护好“她”
    日期:2022-05-12 点击:129次

    感恩母爱的同时,别忘了用法律保护好“她”按照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哺乳期一般指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
    日期:2022-05-11 点击:520次

    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字及图片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范畴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且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能够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即使个人公众号,也非私人领域,更非法外之地,公众号发布者和浏览者都应该自觉提高法律意识。作为公众号发布者,利用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注意,广告宣传应当合法合规,牢守法律底线。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法》第九条对广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八条明确了广告内容“准确、清楚、明白”的具体化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居住6年之久的购房者被原卖房者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及院落
    日期:2022-05-06 点击:64次

    居住6年之久的购房者被原卖房者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及院落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而在当事人主张确认之诉时,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基本要件,亦是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请是否能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诉的利益是用来排除当事人的不必要诉讼请求的,由此,可认定诉的利益对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 法院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它有什么特点
    日期:2022-05-03 点击:124次

    法院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它有什么特点《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国家目前还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受到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它可以保护其他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到的信息,用处很大;另一方面,它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其“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维权很难。

  • 疫情之下“建设工程企业”相关法律热点问题解答
    日期:2022-04-27 点击:95次

    疫情之下“建设工程企业”相关法律热点问题解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因此,招标人应结合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招投标活动所构成的影响和阻碍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使得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投标活动。反之,如疫情并未使招投标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亦不影响招投标活动开展的,招标人不能随意终止招投标活动。

  • 开具发票等于已收款吗
    日期:2022-04-27 点击:131次

    开具发票等于已收款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
    日期:2022-04-26 点击:101次

    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能否认定为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04-24 点击:150次

    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能否认定为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如主张借款人婚前所负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就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现债权人明确表示该借款用于借款人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即使如其所述,而借款人系公司股东之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使用该借款,毕竟不同于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的利益,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故原审法院判决以借款人所负债务设立于婚前以及该债务系担保债务为由,未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什么是可信时间戳,怎么用它取证
    日期:2022-04-22 点击:246次

    什么是可信时间戳,怎么用它取证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为证明待证事实,使用可信时间戳收集、固定的证据内容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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