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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2-10-10 点击:88次

    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请求权分两个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因他方的给付,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当事人具有给付关系),无法律上原因(欠缺给付目的)。”给付型不当得利旨在矫正失败的法律上交易,其成立要件有三:给付、受利益、欠缺给付目的。

  • 失信与限高不等同
    日期:2022-10-08 点击:111次

    失信与限高不等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吗
    日期:2022-09-28 点击:140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吗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
    日期:2022-09-21 点击:158次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此,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反驳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申言之,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

  •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日期:2022-09-21 点击:194次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通常是一种不利后果,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拟制事实,审判实践中应当尽量不适用,只有在穷尽所有证据方法后才能予以适用;在能够查明事实或者对待证事实能够通过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不应以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认定事实。

  •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日期:2022-09-21 点击:132次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在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仅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有限地介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仅规定五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除这五种证据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五种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日期:2022-09-21 点击:108次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首先是指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证据对于解决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够发挥作用;其二,证据具有证明价值,即具有使待证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日期:2022-09-21 点击:215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鉴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增强申请的严肃性和公开、公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但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22-09-21 点击:172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比照举证行为的思路,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举证
    日期:2022-09-21 点击:188次

    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到正确举证当事人正确举证主要是指以下三个方面:(1)取证手段正确。证据来源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是决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当事人不得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或方式收集证据。(2)证据选择正确。即当事人应当提交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该证据即无证明力。(3)证据提交时限正确。即证据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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