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婚内赔偿的判例。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
对于此种问题,学术界有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方因出于自身经济、家庭、儿女等原因不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允许婚内提丐诉讼并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一观点认为,损害赔偿不能适用于婚内诉讼。第一,在我国大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情下,这种诉讼的提出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有相当大的难度。第二,婚姻灶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维系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内赔偿”即使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也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损害,对延续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会为婚姻终结埋下隐患。第三,如承认当事人婚内享有损害赔偿诉权,首先,双方都没有提出离婚诉讼,说明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婚姻家庭要维持下去,仍需要双方相互宽容和谅解。其次,它也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的。该法第46条明确规定:只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过错方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不足以导致离婚的,不应适用该条款。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对此,司法解释(一)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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