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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可能面临着各种危险。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人类社会的重大疾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这些危险会在不同程度上给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财富带来严重影响,人们自然也就想到采取各种办法来预防危险的发生,如为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而改善交通设施;企业为了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而改进技术。但对危险的预防会受到科技水平的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危险的因素。于是,人们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弥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就应运而生了,这也是人们平常说的买保险。其原理是利用合同方式集中众多单位或个人的风险,科学地计算出分摊金,建立共同的专用准备金,对特定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事件的发生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将极少数人不幸发生的意外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使损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可以看出,这种保险是运用商业原则经营的,所以也可以称之为商业保险。

从法律上来讲,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

第一,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业行为。社会保险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措施。

第二,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前提,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在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下签订保险合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参保的。

第三,商业保险的基金是根据概率论的原理精确计算出保险费,由全体投保人合理负担所构成,保险机构的经营和其他费用也在其中开支。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面联合出资构成的,国家和用人单位缴费占大部分,个人分摊的比例比较低。

第四,商业保险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或实际损失的多少来给付保险金的。社会保险只要参保人符合条件都有权得到保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社会保险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的。

第五,商业保险是国家控股企业或民营企业推销实施的,社会保险一般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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