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因工负伤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但是造成双腿残废和双肾坏死。他在做了换肾手术后,伤势相对比较稳定,出院回家休养并定期到医院复查。范某被鉴定为工伤三级伤残。次年3月,范某因所换的肾脏出现衰竭不治身亡。范某的妻子要求丈夫所在单位给予范某因工死亡的待遇但遭到了拒绝。范某所属单位认为,范某是在伤势痊愈后死亡的,只能享受死亡前的工伤待遇而不能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范某生前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因此范某的亲属能够享受范某工伤死亡的待遇,但是待遇会因范某死亡时是否在停工留薪期内而有所不同。
对于这类案件需要结合案情作出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职工工伤旧伤复发死亡能否享受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哪一等级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都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只能享受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不能享受职工因工死亡的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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