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是某厂职工,他听说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还要缴纳保险费。汤某认为自己年轻,身体健康,不会患大病,觉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很不合算,缴医保费等于白给企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国家或企业所有,而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强制性的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费用中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以及依法纳入个人账户的其他资金这四部分构成。
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个人小额医疗费用的负担问题,包括参保者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门诊费用、部分住院费用和到指定药店购药的费用等,并通过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的机制,对医疗费用支出进行控制。
参保人员在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个人账户的资金有自主选择决定使用权。也就是说,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额要不要使用、何时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都由参保人自主决定。个人账户一般采用类似于银行账户的医疗存折、IC卡或者磁卡的形式,这样就将个人医疗账户上的使用权真正交给了参保者个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人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不属于企业所有,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当职工患病就医时,其花费按照规定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如果职工未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用光,则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就保护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参保人员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后,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就可以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社会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即城镇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时,应当到定点医院去,否则所产生的费用就很难在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法,是我国《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来的。定点医院的确定有利于提高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我国各地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基本上都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定时,要求由医疗机构向社会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有医疗资质和能力的材料,再由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在征求卫生、物价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
在确定了定点医院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根据就近、分级医疗的原则确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在定点范围选择就诊的医疗单位,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了定点医院后,还要与被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医疗保险合同。
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一般选择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3-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有管理能力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选择的范围更大。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一般有以下程序:
(l)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选择意向,并由单位汇总送至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可因居住变化等其他原因,进行适当调整;
(4)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所选择或调整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后,参保职工就可以到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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