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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晒聊天记录违法吗
    日期:2021-11-24 点击:171次

    晒聊天记录违法吗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关于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案例解析
    日期:2021-11-24 点击:214次

    关于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 母亲将拆迁款赠与儿子夫妻,儿子离婚起诉母亲撤销赠与,获得法院支持
    日期:2021-11-20 点击:129次

    母亲将拆迁款赠与儿子夫妻,儿子离婚起诉母亲撤销赠与,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

  • 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
    日期:2021-11-19 点击:118次

    大额借款(注明现金)没有转账凭证,能否获得支持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几年前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还能撤销吗
    日期:2021-11-04 点击:106次

    几年前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还能撤销吗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 最高法: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有条件)
    日期:2021-10-25 点击:224次

    最高法: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律师费(有条件)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 关于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履行案例解读
    日期:2021-10-25 点击:111次

    关于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履行案例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自食其力,需要照顾的,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重新入群吗
    日期:2021-10-22 点击:102次

    被“踢”出群后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重新入群从组建微信群组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 男子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被索赔,“吵架”气死人,是否应担责
    日期:2021-10-14 点击:96次

    男子跟邻居吵架致其猝死被索赔,“吵架”气死人,是否应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争吵行为与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于某去世前曾与王某发生了争吵,通过公安机关保存的视频录像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王某事发时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且在于某回家后多次折返至于某房屋处进行吵闹,其言行超过必要限度。王某虽然对于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不知情,但应该认识到自身骂人行为明显不当,且能判断出于某已是年近六旬的中老年人,此种情况下王某仍多次、长时间地在于某房屋外吵闹,未尽到一般人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 网红主播没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1-10-13 点击:80次

    网红主播没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法院怎么电子商务中的经纪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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